一场每夫与海天的商标近似案,不同审判结果,带出对企业知识产权战略的深度思考...
卖点“酱油”不容易!一个申请于2008年的“每夫”商标,国际分类为30类方便食品,核定使用商品服务包括咖啡调味香料(调味品)、 酱油等,让国内酱油驰名品牌海天酱油“不爽了”,海天公司认为该商标与“海天”相关商标构成近似,向原商评委提出“每夫”商标无效申请。
原商评委则认为“每夫”与“海天”未构成类似商品的近似商标,前者不构成对“海天”在先注册的驰名商标的复制和摹仿,对“每夫”商标作出维持注册裁定。
结果,这个裁定成为一起一波三折的商标纠纷的起点。
知产法院判决反转
海天食品公司针对原商评委的裁定发起诉讼,坚持认为“每夫”商标侵犯了“海天”的驰名商标权,与海天相关商标构成在类似商品的近似商标。
「知产行业观察」查询了海天食品的官方网站,显示海天食品自2001年至今所获荣誉比比皆是,其中2006年12月被国家商务部授予“最具市场竞争力品牌”和“中华老字号”荣誉。
开庭审理中,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商评委)认可海天相关商标在酱油商品上构成驰名商标。
法院方面认为,虽然每夫和海天在读音、含义有区别,但外观和字形近似,且两个商标均用在调味料、食用香精等商品上。且相关商品的外包装、商标外贴标识较小,容易让消费者造成混淆、误认。因此,每夫和海天构成类似商品的近似商标。
最终,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决定撤销原商评委关于“每夫”商标无效宣告的裁定,并要求国知局重新作出无效宣告裁定。针对原商评委和北京之知识产权法院裁定判决结果的不同,「知产行业观察」采访了武汉地区某知名知识产权专家,她认为:
“原商评委(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对于商标近似判定的标准,严格依照单独、隔离、客观、整体对比的审查原则,并考虑我国国民对于形近汉字的认读敏感程度,认为在日常购买中,即使引证商标在市场中已经具有高知名度,相关公众施以一般注意力,也不致对“每夫”商标所示商品来源与“海天”商标所示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认定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近似。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在判决时,可能更多考虑到商标实际使用中对于相关公众可能造成的影响,以及受先案“每天”商标的判例结论影响,考虑到存在故意擦碰与驰名商标可能构成误认误购文字商标的注册,进而产生有损驰名商标企业的商业价值或致使相关公众权益受损的不良影响,从而不鼓励类似商标注册。”
国知局不服,北高院再审
国知局不服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的判决,再次提起上诉,国知局坚持每夫未与海天相关商标构成近似商标,且每夫商标核定使用在“冰激凌、面包”食品,与海天商标核定使用的“调味品”明显不类似。
法院认为,每夫商标核定使用的除“冰激凌、面包”以外的商品与海天相关商标属于相同类似群(3001、3008、3009等)中的商品,构成类似。但核定使用的“冰激凌、面包”分属不同类似群,且海天方面未注明构成交叉检索,每夫商标在“冰激凌、面包”商品上,不构成和“海天”相关商标类似。
对每夫和海天的文字部分,北京最高人民法院认为两词字形及整体外观较为近似,消费者在隔离对比状态下难以区分,易造成混淆,构成近似标志。
最终,北京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一审判决认定部分事实不挡,但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结论正确。国知局主要上诉理由不成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但上文中我们采访的业内专家认为,该案可能还并未结束,“原因在于,高院可能遗漏了该案引证商标二和引证商标四的一标多类情形中第30类商品类似判定的情况,并以此判决一审认定部分事实不当。
国家知识产权局对二审判决事实认定,以及继续推翻原评审裁决的结果应当仍然不满意,应该大概率会申请最高院再审。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应当也不会同意高院漏判后,关于原审判决被认定为“部分事实不当”的结论,可能提出申请再审。”
该专家继续说道,”本案中虽审理和判决结果各有不同,但原商评委(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乃至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对于本案的审理标准并无混乱,审理标准仍然是一致的,都依照我国商标法、商标法实施条例和最高院司法解释内容,并参照商标评审规则、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执行。
只是由于在不同审理阶段,各方审查审判人员对于案件事实的考察角度不同,最终得出结论不同。俗话说,内行看门道,外行看热闹。这也是所谓商标案件的“主观性”所在。”
案例对企业的启示
企业角度看,首要的便是做好知产布局,打好权利基础。积极通过申请注册取得确定权利保护,并维持本企业商标注册,同时持续保存有效的商标使用证据。
很多企业在因为不及时提交注册申请,或未能按时续展注册商标,或武断放弃商标续展,导致本企业权利基础丢失,不能使包含商标在内的知识产权起到有效支撑企业进一步快速发展的效果,这里离不开多部门联动和配合。
其次,防控风险,定期监测,善用工具。在建立权利保护防御的基础上,每月启动常规商标监测,对于申请中1-45类全类上的相同商标、在重点运营场景对应商品/服务类别上的高度近似商标予以严格检索,除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常规审查的主动驳回外,企业应及时对进入初步审定公告的上述情形商标提出异议申请,阻止其取得商标专用权,以免瓜熟蒂落、养虎为患。
对于已注册商标,可以针对不同情形进行无效宣告申请或撤销三年不使用申请,并辅以其他行政确权、反不正当竞争、民事维权等多种纠纷解决途径,有策略地选择合适的维权路径。对于案件中较难把握的主观状态认定,如恶意,注意善用大数据工具进行多维度分析,帮助审查人员抽丝剥茧,准确有效地进行相关案件事实认定。
最后,企业应该化被动为主动,多场景营销。商标在内的知识产权,都服务于企业商业战略和运营。合理利用并考虑组合使用多种纠纷解决机制,降低诉争成本,争取化戾气为祥和。在侵权发生时,除了积极维权,有可能通过谈判和调解,达成企业品牌营销的有利局面,促进企业产品或服务有效快速铺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