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商标代理监督管理规定》的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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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报告关于“加强知识产权法治保障”精神,规范商标代理行为,提升商标代理服务质量,维护商标代理市场的正常秩序,促进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商标法实施条例》)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商标代理监督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背景和必要性

  《商标法》和《商标法实施条例》颁布实施以来,在规范商标代理行为,引导商标代理机构规范经营,提升服务质量、促进行业发展等方面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但是,随着我国经济社会快速发展,商标代理领域也出现一些新情况、新问题。

  一是涉及商标代理的法律规定有待完善。需要通过部门规章,细化落实《商标法》和《商标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特别是2019年《商标法》最新修改有关规制恶意商标注册申请的内容,以应对行业快速发展中出现的复杂问题,为商标代理监管工作提供明确的法律支撑。

  二是商标代理行为不够规范,引发社会舆论关注。近年来,随着商标代理行业准入门槛降低,商标代理机构从2003年的100多家,猛增到近7万家,在数量急剧增长的同时,实际具备一定业务量的代理机构不多,部分代理机构管理不规范、服务质量参差不齐,甚至出现了从事或者帮助委托人恶意抢注、囤积交易商标、不正当维权等违法行为,既损害了当事人合法权益,也扰乱了市场秩序,对行业发展造成负面影响,给行业监管和治理带来巨大挑战,亟需进一步加强对商标代理行为的有效规范。

  三是商标代理监管法律授权不足,缺乏明确执法依据。监管手段少、监管力量弱、信用监管不足,须进一步规范工作流程,严格依法行政。

  因此,为增强法律法规的可操作性,适应商标代理行业发展的现实需要,解决实践中出现的问题,推动商标代理行业走高质量发展之路,有必要制定本规定。

  二、起草过程

  20183月,原工商总局商标局启动了《商标代理监督管理规定》的起草工作。机构改革后,国家知识产权局继续推进,充分借鉴专利代理、律师等行业监管经验,结合商标代理行业监管现实需求和工作实践,在广泛征求地方负责知识产权工作的部门、行业组织、商标代理机构和市场主体意见基础上形成了征求意见稿,于2020924日至1024日通过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同时,广泛征求相关部委、地方负责知识产权工作的部门,以及行业组织、代理机构、企业和专家学者等的意见建议。经对各方意见进行研究、吸收和采纳,进一步完善规定并形成送审稿,于202012月报送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进行法制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积极配合,对各方意见经充分研究、吸收采纳后,修改形成规定草案,经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局务会审议通过后,于20221027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第63号令公布自121日起施行。

  三、起草思路及主要内容

  规定在起草思路上主要为以下三点:一是完善商标代理法律制度,梳理细化相关法律规定,保障法律实施;二是明确商标代理行为规范,督促商标代理机构规范经营,提升代理服务水平和服务质量;三是优化商标代理监管方式,加强事先备案和事中、事后监管,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提高监管效能。规定共五章43条,重点内容包括:

  (一)总则部分

  主要对规章制定的目的,商标代理事宜、商标代理机构和商标代理从业人员概念以及行业组织作用等进行规定。(第一条至第四条)

  (二)规范商标代理机构备案制度

  为更好地维护委托人利益,完善商标代理机构备案制度,督促及时依法备案,发挥备案制度的信息公开作用,规定了商标代理机构办理备案、延续备案、变更备案、注销备案的要求,为代理机构提供了具体指引。通过设置三年备案有效期,实现对代理机构的动态清理。对于未依法办理备案、变更备案、延续备案或者注销备案,以及未妥善处理尚未办结的商标代理业务,损害委托人利益或者扰乱商标代理市场秩序的商标代理机构,设置了行政处罚。同时,规定国家知识产权局应当对备案信息进行公示,方便社会公众监督。(第五条至第九条、第三十六条)

  (三)明确商标代理行为规范

  一是明确从事商标代理业务的基本原则,商标代理机构从事商标代理业务不得采取欺诈、诱骗等不正当手段,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商标代理机构不得以其法定代表人、股东、合伙人、实际控制人、高级管理人员的名义申请注册或者受让其代理服务以外的其他商标,也不得通过另行设立市场主体或者与其存在关联关系的市场主体等其他方式变相从事上述行为。二是要求商标代理机构建立健全质量管理、利益冲突审查、恶意申请筛查、档案管理等业务管理制度和运营制度。三是重申了商标代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应履行的义务,包括告知、保密、签字负责等,明确商标代理机构应当及时向委托人送交相关材料,规定商标代理从业人员不得同时在两个以上商标代理机构兼职等。四是针对商标代理行业中存在的低价恶意竞争、虚假宣传等乱象,要求商标代理机构加强职业道德和职业纪律教育,组织业务学习,遵循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收取费用。五是对商标代理机构基本事项公示和业务档案进行了规定。(第十条至第十九条)

  (四)丰富商标代理监管手段

  细化商标代理机构信用档案制度,开展知识产权服务业分级分类评价。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做好商标代理机构提交年度报告及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工作,并加强信息公示,健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与知识产权管理部门的信息共享、查处情况通报、业务指导等协同配合机制。在对商标代理从业活动进行日常监管的过程中,明确当事人的配合义务,充分运用约谈、提出意见等方式手段,进一步增强工作效能。(第二十条至第二十六条)

  (五)完善对商标代理违法行为的处理措施

  对《商标法》第六十八条以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八条中列举的商标代理违法行为进行了细化,将帮助恶意申请注册与突发事件、公众人物、舆论热点等相关的商标、向从事商标注册和管理工作的人员进行贿赂或者利益输送、违反从业限制规定聘用曾从事商标注册和管理工作的人员、虚假宣传欺骗公众、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情况下帮助委托人转让恶意申请的注册商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委托人滥用商标权仍接受其委托以及指使委托人滥用商标权等行为明确纳入监管范围。加大对通过网络从事商标代理业务的监管力度,列举典型违法行为,并设置相应处罚,防止恶性竞争。就相关部门决定停止受理商标代理机构办理商标代理业务、恢复受理业务等处理措施进行了规范。完善从业的限制性要求,明确了商标代理机构在被停止受理商标代理业务期间或者未妥善处理未办结的商标代理业务,该商标代理机构负责人、直接责任人员以及负有管理责任的股东、合伙人不得在商标代理机构新任负责人、股东、合伙人,通过对代理机构和人员的“双重治理”,防止通过新设机构逃避处罚。同时规定了知识产权管理部门的监督责任以及对从事商标注册和管理工作的人员的纪律要求和责任追究,对违法违纪行为涉及的商标应当依据商标法及相关法律法规严格审查和监督管理并及时处理。(第三十七条至第三十九条)

  此外,规定还明确法律法规对商标代理机构经营活动违法行为的处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律师事务所和律师从事商标代理业务除遵守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外,还应当遵守国家其他有关规定;商标代理机构以外的其他机构或者个人违反本规定从事商标代理业务及有关的其他活动,参照本规定处理。(第四十条至第四十二条)

  规定从备案入口、执业规范、监管手段、违规处罚等多个环节入手,提出有针对性的治理措施,实施后将从根本上扭转商标代理行业发展无序、监管无力的问题,更好适应商标事业高质量发展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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